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章 安全保護區作業項目審查
第四章 安全保護區作業管理
第五章 安全保護區日常巡查
第六章 安全保護區應急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重要理念,全面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軌道交通安全穩定運行,規范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的管理,明確公司相關部門及子分公司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管理中的職責,根據《長沙市軌道交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公司所轄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及市政府委托公司進行管理的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的所有作業的管理。
第三條 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范圍為《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安全保護區管理的作業類型為《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規定。
第四條 軌道交通線網中已獲規劃批復但未明確建設主體的為規劃線路,已獲工可批復并已明確建設主體的為在建線路,初期運營后的為運營線路。
第五條 作業項目按與軌道交通接近程度、影響程度,在建及運營線路劃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簡易工程);規劃線路劃分為規劃一級、規劃二級。
作業影響等級劃分詳見附件1、附件2。
第六條 安全保護區合規性巡查是指對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進行日常巡查和管理,及時發現、制止及報告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發生的各種違法、違規的作業活動;軌道交通設施巡查是指對軌道交通土建工程、系統設備、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設置的相關設施等的日常巡查;施工現場符合性巡查是針對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已完成各階段審查的作業項目,在施工時進行必要監督,以保證施工按照審查通過的方案進行。
第七條 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實行“分工負責、會簽聯動、齊抓共管”的管理原則,主要工作內容有:安全保護區作業項目審查、作業管理、應急管理、日常巡查等。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根據公司各部門、子分公司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管理中的職能職責,具體分工如下:
(一)地保與執法中心
1.負責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作業審查申請的受理及答復;
2.負責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合規性巡查;
3.負責牽頭組織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作業項目開工前現場技術交底;
4.負責牽頭設置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的邊界標志,并對毀損或擅自移動邊界標志的情況進行巡查、上報。
(二)規劃發展中心
1.負責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作業影響等級定級;
2.負責牽頭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作業項目的勘察方案、規劃設計方案、施工方案(含監測方案、評估報告、軌道交通設施損傷修復方案、工程變更方案、應急預案)等審查;
3.參與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作業項目開工前現場技術交底。
(三)技術管理中心
1.參與在建及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作業項目的勘察方案、設計方案、施工方案(含監測方案、評估報告、軌道交通設施損傷修復方案、工程變更方案、應急預案)等審查;
2.參與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作業項目開工前現場技術交底。
(四)應急與保衛中心
1.負責督促、指導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
2.負責對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安全管理責任的落實情況進行內部督查;
3.負責牽頭開展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
(五)運營公司(含承擔軌道交通運營的相關單位)
1.參與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施工階段作業項目審查(含施工方案、監測方案、應急預案、監測停測等);
2.負責與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內作業單位或個人簽訂安全協議;
3.負責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動態監測的現場監管;
4.參與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作業項目開工前現場技術交底;
5.牽頭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內軌道交通設施巡查,施工現場符合性巡查;
6.負責組織開展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應急處置工作。
(六)建設公司
1.參與在建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施工階段作業項目審查(含施工方案、監測方案、應急預案、監測停測等);
2.負責與在建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內作業單位或個人簽訂安全協議;
3.負責在建線路安全保護區動態監測的現場監管;
4.參與在建線路安全保護區作業項目開工前現場技術交底;
5.牽頭在建線路安全保護區內軌道交通設施巡查,施工現場符合性巡查;
6.負責組織開展在建線路安全保護區應急處置工作。
(七)資源管理分公司
1.負責簽訂軌道站點與周邊物業對接連通項目合同;
2.參與軌道站點與周邊物業對接連通項目方案審查;
3.負責對合作單位進行交底管理。
(八)其他部門
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管理涉及的其他部門,要對合作單位按本辦法的要求進行管理,并對其做好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的普法宣傳。
第三章 安全保護區作業項目審查
第九條 作業單位或個人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作業活動,應當書面征求公司的意見,實施期間應配合公司各相關部門及子分公司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 方案審查
(一)作業單位或個人根據作業項目所處階段向地保與執法中心遞交申請資料(申請資料詳見附件3),地保與執法中心審核受理后移交規劃發展中心進行審查,規劃發展中心根據規劃線路、在建線路、運營線路作業等級劃分,按照項目方案審查流程(詳見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結合相關部門意見(會簽表詳見附件8)、專家論證意見(必要時),報相關領導審批后出具審查意見(附件9),交由地保與執法中心回復作業單位或個人。
1.規劃線路:一級、二級作業項目由規劃發展中心初審后報分管土建結構專業副總工程師、規劃分管領導審批。
2.在建及運營線路:特、一級作業項目由規劃發展中心初審后,由建設公司或運營公司(在建線路由建設公司參與,運營線路由運營公司參與)、技術管理中心、資源管理分公司等部門會審,報分管土建結構專業副總工程師、規劃分管領導審批。二、三級作業項目由規劃發展中心初審,由建設公司或運營公司(在建線路由建設公司參與,運營線路由運營公司參與)、技術管理中心、資源管理分公司等部門會審,報規劃分管領導審批。四級(簡易)項目由地保與執法中心受理進窗,建設公司或運營公司等部門現場確認后由地保與執法中心出窗。
(二)方案通過審查后發生重大變更的應重新申報。
第十一條 作業項目方案受理后,進窗審核移交為2個工作日,初審為3個工作日,會簽為5個工作日,共1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對軌道交通建設條件或運營安全有重大影響的作業項目,審查時限可適當放寬。
第四章 安全保護區作業管理
第十二條 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作業管理包含安全評估、動態監測、安全協議和技術交底、軌道交通受工程影響后的處理。
第十三條 作業影響等級為特級、一級時,應進行安全評估;作業影響等級為二級、三級時,由方案審查牽頭部門根據地質情況、工程建設規模及軌道交通設施受影響程度,判定是否需要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四條 安全評估貫穿于作業項目的設計、實施全過程,包括軌道交通設施現狀評估、作業影響預評估、作業施工過程評估、作業影響后評估。作業影響等級為特級、一級時,由方案審查牽頭部門根據地質情況、工程建設規模及軌道交通設施受影響程度,判定是否需要要求評估單位組織專家論證。評估報告可分階段向公司提交。
第十五條 評估單位的資質需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有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甲級或市政公用(含軌道交通、輕軌)行業甲級資質;
(二)具有工程勘察綜合類甲級或專業類巖土工程甲級資質;
(三)具有軌道交通及地下工程專業的科研和教學資格。
第十六條 發生重大設計變更、施工變更的工程,應重新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七條 作業影響等級為特級、一級的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建設工程,作業單位或個人應委托監測單位對軌道交通設施及與軌道交通密切相關的工程部位進行動態監測;作業影響等級為二級、三級的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建設工程,由方案審查牽頭部門根據地質情況、工程建設規模及受影響段軌道交通設施現狀,判定是否需要進行動態監測。
第十八條 對于需要動態監測的作業項目,建設公司或運營公司應要求作業單位或個人按照監測方案確定的監測對象、范圍、測項、頻率、監測設備、預警報警值、信息提交方式等實施保護監測,不得隨意調整監測要求。建設公司對在建線路,運營公司對運營線路的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動態監測加強現場監管,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并要求作業單位或個人提交監測報告,評價作業項目對軌道交通設施及運營影響。
第十九條 經專家論證或技術審查部門聯合認定評估報告、監測數據作假或評估結論嚴重失真、監測結果嚴重失準或監測信息傳遞不及時引起嚴重后果,公司可要求作業單位或個人更換評估單位或監測單位,并重新報審。
第二十條 現場監管部門(建設公司或運營公司)應要求監測單位根據監測警戒值標準及時向現場監管部門、作業單位和施工單位發出預警和報警。當監測結果出現異常時,監測單位應立即通報現場監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滿足以下所有條件時,作業單位或個人可申請停止對軌道交通設施的動態監測:
(一)作業對軌道交通設施及運營影響結束;
(二)軌道交通設施變形進入穩定階段;
(三)其他符合情形。
第二十二條 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作業活動在開工前,在建線路由建設公司與作業單位或個人簽訂安全協議,運營線路由運營公司與作業單位或個人簽訂安全協議,要求作業單位或個人保證遵守軌道交通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采取措施防止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二十三條 地保與執法中心牽頭,會同規劃發展中心、技術管理中心、建設公司、運營公司等,組織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特級、一級作業項目開工前現場技術交底(其中在建線路由建設公司參與,運營線路由運營公司參與),提出現場技術管控要點和風險管控要點。
第二十四條 作業項目施工導致軌道交通設施安全控制指標超標、設施受損影響運營后,建設公司或運營公司應通知地保與執法中心,由地保與執法中心告知作業單位或個人暫停施工。建設公司或運營公司要求作業單位或個人制定修復方案(修復方案審查程序與作業項目方案審查程序一致),并監督作業單位或個人按修復方案采取措施消除該施工對軌道交通的影響,軌道交通設施修復工作完成后,由建設公司或運營公司組織驗收,要求作業單位或個人開展第三方檢測合格后方可復工。
第五章 安全保護區日常巡查
第二十五條 建設公司、運營公司牽頭,分別對在建線路和運營線路的安全保護區開展軌道交通設施巡查、施工現場符合性巡查,建設公司、運營公司發現作業單位或個人不按審批的方案施工,應及時通報地保與執法中心予以制止,如需提供技術支援,則由規劃發展中心、技術管理中心至現場給予技術支持。
地保與執法中心對運營線路的安全保護區進行合規性巡查,對毀損或擅自移動邊界標志的情況進行巡查、上報。對巡查發現的可能危害軌道交通設施及安全運營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對巡查發現的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的擬建項目,要求作業單位或個人在作業前書面征求公司意見,取得公司審查意見后方可實施。巡查采取定期巡查、隨機巡查和重點巡查相結合的方式,對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的安全隱患實行定期巡查,對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作業項目視情況進行隨機巡查,對安全保護區內風險較大的項目以及監測數據變化較大的項目,根據需要進行重點巡查。原則上按照特級、一級項目1天1次,二、三、四級項目1周2次、待開發區域1月2次的頻率進行。
地保與執法中心根據建設公司提報的執法申請或軌道交通設施保護的需要,對在建線路的安全保護區進行合規性巡查。
第二十六條 地保與執法中心負責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相應法律、法規、管理制度等普法宣傳工作。
第六章 安全保護區應急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公司或運營公司應要求在建線路或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的作業單位或個人編制應急預案,在提交作業申請時一并提交。建設公司或運營公司根據作業項目等級編制相應的應急處置方案。
第二十八條 建設公司或運營公司應督促、指導在建線路或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的作業單位或個人根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有針對性地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二十九條 發生突發事件,建設公司或運營公司督促、指導在建線路或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的作業單位或個人按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方案進行搶險,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涉及運營線路的要按照運營應急相關制度啟動相應的客運組織應急預案。
第三十條 應急與保衛中心督促、指導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應急預案制定和執行情況、現場應急處置,并督查公司內部各階段的應急保障措施落實、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改情況,開展安全事故或事件的調查,對落實不到位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相關責任單位、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各責任部門之間應及時通報信息,實現信息共享和工作聯動。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存在違規作業或出現可能危害軌道交通設施及安全運營等情況時,各責任部門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緊密聯動、及時處置。
第三十二條 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各責任部門應嚴格按照本辦法履行各自職責。如履職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隱患,將嚴格按照公司問責程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地鐵安全保護區管理制度》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