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一)易燃物品
1、易燃、助燃物品、可燃毒性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質的)、液化石油氣、氧氣、煤氣(瓦斯)等。
2、易燃液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制品等。
3、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
4、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片、油紙及其制品等。
5、遇水燃燒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6、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
(二)易爆炸物品
1、彈藥:各類炮彈和子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
手雷、手榴彈等。
3、煙火制品:鞭炮、爆竹、禮花彈、煙花、發令紙、煙
火劑、引線等。
(三)有毒有害物品
氰化物、砒霜、毒鼠強、汞(水銀)、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
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四)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等。
(五)腐蝕性物品
鹽酸、硫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或注有堿液的)等。
(六)危險化學品
氧化物、有機氧化物以及感染性物質、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等。
(七)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含主要零部件)
1、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發令槍、仿真槍、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消防滅火槍等。
4、軍械、警械、警棍、弓弩等。
(八)管制刀具
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刀等(含陶瓷類刀具)。
1、匕首:帶有刀柄(是指刀上被用來握持的部分)、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是指刀上用來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展開或彈出后,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未開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徑R大于2.5毫米的各類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于管制刀具范疇。
(九)傳染病病原體
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
(十)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
(十一)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攜帶的物品
二、限制攜帶物品目錄
種類 |
品名 |
限帶數量 |
備注 |
民用生活生產工具 |
充電寶、鋰電池 |
累計不超過3個 |
標識全面清晰的充電寶、鋰電池單品額定能量不超過160Wh |
斧頭、錘子、鋼(鐵)銼、錐子(尖銳物)、鐵棍等金屬利器、鈍器等 |
累計不得超過3把,并保持包裝完好 |
單品長25厘米以上的禁止攜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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棍棒(含伸縮棍、雙節棍)、球棒、桌球桿、高爾夫球桿、曲棍球桿、指節銅套(手釘)等 |
單品長50厘米—160厘米,直徑6厘米以上的禁止攜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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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武術、文藝表演的刀、矛、劍、戟等 |
已開刃的禁止攜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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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物品 |
白酒(56度及以下) |
單人攜帶累計不得超過2公斤 |
包裝密封完好、標識清晰 |
冷燙精、染發劑、摩絲、發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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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不超過600毫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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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甲油、去光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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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不超過50毫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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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火機 |
累計不得超過2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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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火柴 |
累計不得超過2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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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存在安全風險需要限制攜帶的物品 |